领导干部谈话诫勉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各级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增强领导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使干部中出现的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根据中央组织部、省委组织部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谈话诫勉是对领导干部在工作、思想、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明显问题,但构不成党纪政纪最低处分标准的,由党组织直接找本人谈话,指出问题,告诫劝勉,进行批评教育,促其在一定时期内改正错误的一种教育管理制度
本着从严治党,有错必纠,以正面教育为主,超前预防的原则,通过谈话诫勉达到提高干部自我约束意识,防止和减少干部犯错误,避免小错酿成大错,保证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目的
第三条凡市委管理的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在干部考察、考核、民主评议或日常工作中出现下列问题之一者,均作为谈话诫勉对象,对其进行谈话教育,帮助其及时改正
(一)领导干部不能以党员和领导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缺乏事业心和进取精神,政绩平平;官僚主义严重,不深入实际,不认真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生活作风不检点,不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但够不上执纪执法部门立案查处或纪律处分的
(二)经考察和民意测验、民主评议,基本称职票和不称职票较高,群众意见较大,反映问题较多的
(三)年终目标考核,实绩较差的
(四)领导班子内部闹不团结或领导干部之间闹矛盾应承担主要责任的
(五)因工作失职或决策不利,造成较大损失的
(六)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提拔前和离任时经济责任审计有一定问题,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
(七)因其他问题组织认为需要谈话诫勉的
第四条市委组织部根据市考核办、部内各有关科室掌握的情况提出需要进行谈话诫勉的对象,经市委主管领导同意后,第1页共2页向谈话诫勉对象下达谈话诫勉通知书
对干部实施谈话,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工,分别由市委领导、组织部门或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