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修订版)编号:14hjgb-516-2016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修订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范围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第一节事故发生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第二节主要负责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第三节内部劳务队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第四节违章者本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和职业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集团(股份)公司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工程公司(厂)、分公司及公司级项目部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工程公司(厂)、分公司及公司级项目部负责人
第四条公司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范围第五条下列生产安全事故应追究责任:(一)发生人身伤亡和中毒事故;(二)发生设备事故;(三)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四)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五)职业病;(六)其他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1页共7页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第一节事故发生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第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包括急性工业中毒)发生负有责任的,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安监总局令第77号)处以罚款
第七条事故发生频率(包括职业病、职业中毒)超过预控指标的单位每超出指标一起事故处罚5000元
第八条事故单位对发生伤亡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未采取有效措施,以致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按原处罚金额的2~5倍处罚
第九条一起事故涉及两个以上责任单位时,由项目主体单位统计上报,经济处罚按责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