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并重组地质报告、初设和环评评审制度煤矿地质报告、初步设计和环境评价评审制度一、事项名称煤矿地质报告、初步设计和环境评价评审二、设立依据1、省政府《关于集中办理兼并重组整合煤矿证照变更和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00号)2、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8号)3、XX省煤炭工业厅文件《关于加快兼并重组整合矿井地质报告和初步设计编制审批等工作的通知》(晋煤证发〔2010〕177号)三、许可条件,煤矿地质报告、初步设计和环境评价评审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矿井地质报告(1)对于先期开采地段和首采区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是对全井田能达到勘探程度的可不必划分先期开采地段;二是对全井田达不到勘探程度的,可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划分先期开采地段的开拓方案,保证先期开采地段达到勘探程度;三是对先期开采地段仍达不到勘探程度的,可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开拓方案并确定首采区范围,首采区服务年限原则上不得少于3年,必须查清首采区的采(古)空区积水、积气、火区等情况,并附勘探成果或专门调查报告,方可先批复该矿井地质报告,但该报告只作为首采区设计、建设的地质依据
(2)开采首采区之外的其它区域时必须在矿井投产前进行补充勘探,并重新报批全井田矿井地质报告
(3)对于54北京坐标系与80西安坐标系换算,本次兼并重组整合矿井地质报告所附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开拓布置图、底板等高线及储量估算图等重要图纸须附两套坐标
主井、副井、回风井等井口的旧坐标须换为新坐标,其它巷道等不再进行换算
第1页共3页(4)地质报告必须由有资质的地质勘查部门编制
编制单位要组织技术人员深入现场进行实地勘查,使用的见煤点必须有实际测绘资料和采样化验资料,保证资料真实可靠,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做出承诺,编制单位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必须签字
2、矿井初步设计(1)初步设计应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