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军婚民事特殊保护制度引言:军婚是指现役军人与非现役军人、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之间的婚姻的简称[1]
军婚特殊保护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外国并无相关规定
我国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此规定构成了我国军婚民事特殊保护法律制度的核心
上述规定只适用于配偶为非军人一方向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案件
双方都是军人和军人向其非军人配偶提出的离婚诉讼案件,按一般离婚案件处理,并不适用此规定
[摘要]军人被誉为“新中国最可爱的人”,他们肩负着保家卫国的重任
从革命战争年代开始,我国就对军婚进行了特殊保护,此种立法思想一直延续到了今天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民主与法治的思想更加深入人心,现行的军婚特别保护制度受到了巨大的冲击,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立法目的,仅从狭隘的角度出发,以牺牲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为代价来维系军婚,是不可取
我们需要改变军婚保护理念,建立完善的军婚保护体系,从根本上保障军婚
[关键词]军婚;军人配偶;军婚特殊保护制度一、我国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历史发展国家对于军婚的特殊保护由来已久,最早可追溯到上个世纪30年代的土地革命时期
为了稳定军心,提高战斗力,取得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胜利,革命战争年代,国家都对军婚实行了特殊保护
这种立法思想一直延续到新中国成立以后1950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以及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和2001修订的婚姻法都有对军婚特殊保护的规定
(一)建国前对军婚实行特殊保护的规定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由于红军战士常年南征北战,红军战士与其妻子实际上过着长时间两地分居的生活,由此而导致许多战士出现婚姻问题
为了稳定军心,提高战斗力1931年11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决议》,其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凡第1页共4页红军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