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XX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9年9月23日XX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月12日XX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XX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3日X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XX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17年7月1日之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第三章城乡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五章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坚持环保优先方针,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投入,加强技术力量,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提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能力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农村固体第1页共11页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督促、指导、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