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2010年9月30日五届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XX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二章会议组成第三条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
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如有需要可适时召开
第四条与议题有关的部门、单位和区镇负责人列席会议;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监察局、市政府研究室、市法制办、市政府督查室负责人全程列席会议
第五条根据需要,会议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三亚警备区和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负责人参加
第三章会议任务第六条下列事项由常务会议审议:(一)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人大的决定、指示、决议等
(二)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等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及《政府工作报告》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规定
(五)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需由市政府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项,不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第1页共5页(一)市政府分管领导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二)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三)相关事项管理权限已下放给有关区镇、管委会的;(四)有重大意见分歧且未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的;(五)未经常务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
第四章会议议题第八条拟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必须事先进行调查论证和充分征求意见,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深入研究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