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2010年9月30日五届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XX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第二章会议组成第三条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如有需要可适时召开。第四条与议题有关的部门、单位和区镇负责人列席会议;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监察局、市政府研究室、市法制办、市政府督查室负责人全程列席会议。第五条根据需要,会议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三亚警备区和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负责人参加。第三章会议任务第六条下列事项由常务会议审议:(一)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人大的决定、指示、决议等。(二)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等。(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及《政府工作报告》。(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规定。(五)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需由市政府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项,不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第1页共5页(一)市政府分管领导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二)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三)相关事项管理权限已下放给有关区镇、管委会的;(四)有重大意见分歧且未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的;(五)未经常务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第四章会议议题第八条拟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必须事先进行调查论证和充分征求意见,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深入研究讨论后,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其中,须听证的议题要按规定举行听证会;规范性文件须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不采纳法核意见内容的,须有充分的理由及说明。第九条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提请单位应按市政府办公室的要求报送以下相关材料:(一)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如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市人民政府文件草案等。(二)议题有关附件,包括。相关部门书面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律审核意见、专题会议纪要以及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等。(三)规范性文件、规划类文本、工作制度、工作方案和较复杂的议题,除应具备前述内容外,还须附起草说明及起草审查人员名单。起草说明应包括起草目的、起草过程、政策法规依据、基本内容和重点说明、相关部门意见采纳情况等内容;起草说明应坚持“一议题一说明”原则,同一议题包含多个相关事项的,应起草一份综合说明,不得附加多个单独说明;起草审查人员名单应注明起草人和审查人(一般为单位负责人)。第十条议题材料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后,由相关业务科室初核,着重审查主题、依据、文字、可操作性、有关部门意见是否一致、材料是否齐全等内容,并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核意见后报市政府秘书长复核。市政府办公室认为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报送单位补正。第十一条市政府办公室一科根据秘书长复核确定的议题制第2页共5页定会议方案,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市长审定。第五章会议汇报第十二条议题原则上由提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重大复杂议题或专业性内容较强的议题,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可由汇报单位指定1—2名助手协助汇报。第十三条议题提请单位汇报时要重点突出、言简意赅,汇报时间不超过10分钟,重大复杂议题不超过20分钟。附起草说明的议题,汇报单位只汇报起草说明的内容。第十四条议题以口头文字汇报为主,需要多媒体演示的,汇报单位应事先联系市政府办公室一科,提前安装调试。第六章会务工作及会议纪律第十五条常务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具体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一科落实:(一)会议通知。一般应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与会人员。(二)会场布置。安排座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