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畜牧兽医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第一篇:XX市畜牧兽医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XX市畜牧兽医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及时准确查处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行为,强化权力运行部门的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根据《2010年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方案》(鸡纪办发[2010]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畜牧兽医局机关和受局委托、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直属事业单位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第三条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是指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人违反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设定、实施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的审批(包括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类事项;各类资金、项目的安排、计划等事项,下同。),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具体行为如下:(一)责任人在受理(立案)、告知、审查、批准(决定)、执行等个人办理环节中违反行权依据、规定、程序,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错误行权的;(二)责任人在处务会、调查、核查、审议、听证、复议等集体决策环节中违规违纪,导致决定(裁定)失误的;(三)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未公开公示的;(四)责任人不尽责,导致行权事项超越制度规定时限办结的;(五)责任人在执法过程中索要或者收受执法相对人及其亲属财物,接收宴请、礼品或者让其代支其他费用等以权谋私行为;(六)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第1页共12页(七)涉及多部门协办事项,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八)责任人因其他违反制度规定,导致错误行权的。第四条凡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一)承办人直接做出的行为,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二)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违法行为的,由审批人承担全部责任;(三)承办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承担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四)因承办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核人、审批人错误审核、审批的,由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审批人承担次要责任;(五)因有关负责人直接干预导致行为违法的,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但有关人员对该负责人的错误提出过抵制意见的,不承担责任;(六)经集体讨论决定做出违法行为的,主持讨论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未提出抵制意见的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七)因上级批复、决定错误导致违法行为的,由上级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第五条违反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一)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情节较轻的,责令其改正或者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并调离现工作岗位;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并取消年度评优资格。(二)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情节较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进行戒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第2页共12页上述责任人违反规范权力运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条对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办中的有关职责。第七条责任人或者责任单位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限期退还或者收缴,无法退还的应当予以赔偿。对所获得的非经济利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第八条对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责任人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第九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责任追究意见报经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第十条本办法由XX市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0年起试行。第二篇。关于违反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