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行政诉讼证据制度概念种类编辑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真实可靠的证据是法院判案的根据
这部分证据称为“可定案证据”
可定案证据具有三方面的特征:⑴客观性;⑵相关性;⑶合法性
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受行政诉讼性质决定,其证据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⑴行政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⑵行政诉讼被告必须自始至终地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定举证责任
⑶行政诉讼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证人和原告收集证据,作为被告代理人的律师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⑷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收集证据的权力,而无收集证据的义务,其主要任务是审查判断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主要证据和次要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本证和反证等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1]根据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将其分为以下七类:⒈书证
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
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第1页共5页⒋证人证言
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⒌当事人陈述
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