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诊、转科管理工作制度一、患者就诊后,根据首诊医师诊断进行准确分诊或转诊
二、院内转诊需经转入科室医师会诊同意,危重病人转科需派人护送科室并交代有关情况,并完成转出记录
三、转入科室于病人转入后在24小时内做好转出(院)、转入(院)记录
四、院际间转诊
如遇特殊病人或限于本院技术和设备原因确需转诊的,须经科主任同意,并报医务科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诊
凡属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大病统筹、城镇居民、新农合等病人,须经医疗保险事业处同意
五、病人若要求自动转院或自行转诊(包括因病床已满无法解决床位,病人家属要求转院的),按自动出院处理
主管医师须在病历上做详细记录,并告知其后果,经病人签字确认后,方可为其办理相关出院(转诊)手续
六、危重病人须先征得转诊医院同意,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须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度过危险期后再行转诊
特别危重病人转诊时,须履行知情同意权并办理签字手续,派医护人员护送或请市急救中心救护车转送
病人转诊时,须携带病历摘要
七、急性传染病、麻风病、精神病、截瘫病人,不得转外省市治疗
八、填写并留存转诊通知,及时将转诊通知送达相关科室或对口医疗机构
九、收到对口医疗机构转诊回执单或电话的(含乡镇卫生院、企事业诊所及乡医),应当及时将转诊结果通知患者
十、医院为乡镇卫生院、企事业诊所及对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开通转诊通道,指定专人负责安排社区转诊服务,填写转诊回执单,反馈结果等,并做好转诊住院人员的登记工作
第二篇:转科、转诊制度转院、转科制度1
限于医院技术、收治范围、设备条件或患特殊疾病、诊第1页共7页治困难或不宜在医院继续治疗的患者,经科内讨论,征得部队伤病员(地方患者)及家属(单位)同意,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处批准,方可转院
患者转院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理,待病情稳定后或采取相应措施,能够保障生命安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