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前公示制度为了强化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减少用人失察失误,提高选人用人质量,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1、公示对象
经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党委(党组)或市委组织部集体研究之后,除特殊岗位外,拟提拔任用或聘任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含非领导职务),都应列为公示对象
2、公示范围
拟提拔任用或拟聘任的县处级领导干部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公示;市直各部门内设机构、下属事业单位和中卫市XX县区10个乡镇拟提拔任用或拟聘任的科级领导干部在本人现工作单位或系统内、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
3、公示的程序
党委常委会议或党委(党组)会议或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后,以党委(党组)的名义进行公示,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或政治部(处)负责实施
4、公示的方式
公示一般采取发布公告,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在部门(单位)或系统内公示的,可采取发公示通知或会议公布、张榜公告等形式向本单位的群众公示
5、公示的主要内容
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学历、出生时间、现任职务、拟任职务;接受群众反映问题的方式、时间、地点、联系电话号码等
6、公示期限
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
7、听取意见的方式
公示公告发布后,任何个人或组织均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公示对象在思想品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或公示的内容与本人基本情况不相符合的问题,采取写信、面谈或打电话的方式,具名向组织部门或党委(党组)负责同志反映
8、对反映问题的处理办法
组织人事部门或政治部(处)对公示期间没有反映问题或虽有反映问题,但经调查核实,所反映的问题不足以影响干部提拔任用的,可按有关程序决定任第1页共2页用
对群众反映的意见要登记建档,组织上已经掌握的问题,不再重复调查;没有掌握的,要分类处理
对于匿名信件(电话)所反映的问题,一般不做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