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制度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推进*县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
*县科学技术局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县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一、鉴定范围列入国家和省、市、县级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二)软科学研究成果;(三)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五)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
正在进行鉴定的,应当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
二、鉴定组织鉴定由*县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
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第1页共5页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选择下列鉴定形式:(一)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二)会议鉴定
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
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讲座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