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摘要。违宪审查制度就是监督宪法实施的最有力的措施之一。我国也有违宪审查机制,但违宪审查制度不太不健全,违宪审查的对象及范围具有片面性,违宪审查主体不特定不明确,程序复杂缺乏保障,实用性不强。应借鉴外国的违宪审查模式,尽早建立切合我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关键词:宪法违宪审查审查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依法治国的根本是依宪法治国,依法办事首先应当依宪办事。不重视宪法的作用,就会丢失立国的根本,不树立宪法的权威,就难以树立法律的权威,要树立宪法的权威和最高性,则不仅要求宪法要有完善的规定,更需要有效的保障实施的措施。违宪审查制度就是监督宪法实施的最有力的措施之一。所谓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审查和处理。违宪审查制度,从形式上看,是通过对特定事项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对违宪行为予以纠正和制裁,保证宪法的正确实施,维护宪法的尊严;就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来说,是通过对违宪行为的审查和处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保证国家公共权力的运行符合宪法的精神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宪法确立的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根本制度和基本活动准则。违宪审查制度的核心在于通过对违宪行为进行审查并予以纠正的机制,确保宪法得到遵守和执行。一、目前我国违宪审查机制及不足中国也有违宪审查机制。从我国现行宪法(67条)和《立法法》(88条)的规定来看,都相应地规定了不完全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中国的违宪审查从模式上说,是由立法机关进行审查;从审查方式上说,是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兼而有之。但纵观各国违宪审查现状和我国违宪审查的实践,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不太不健全,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第1页共5页1.违宪审查的对象及范围具有片面性。对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和对各种抽象行政行为未规定相应的违宪审查制度,对违宪审查只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各级政府的违宪审查权限,但对全国人大立法违宪审查问题却只字未提,这种对人大不会犯错误的绝对信任,以及认为人大在事实上完全能够代表民意的推定是不能让人信服的。同时,也没有规定对各种抽象行政行为实施审查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存在着大量的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或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但目前有关行政行为的法律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实际侵犯他人权利,特别是公民的应当享有的尚未在具体部门法中具体化的宪法权利中个人的权利的现象方面无能为力,因为到目前为止,《行政诉讼法》仍然规定,只有具体行政行为才能进行行政诉讼,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收案范围。即行政管理的相对人或第三人因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而受到权利侵害(包括宪法所保护的权利)时无法通过诉讼来求得法律的保护。2.违宪审查主体不特定不明确。我国违宪审查的主体应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它的常委会,因为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只有能够修改宪法或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主体才有资格进行违宪审查。但是,宪法又规定,国务院能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这些表面上非常全面的规定实际上很让人费解而感到模糊,似乎我国的违宪审查权并不专属最高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国第2页共5页务院、地方权力机关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享有一定的违宪审查权,因为上面所谓的“不适当”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