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货运公司安全检查及事故处理制度行车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第一节事故分级和责任认定第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定义
凡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人畜伤亡或货物损坏均称为道路交通事故
第二条道路交通事故种类
碰撞、刮擦、翻车、坠车、碾压、爆炸、失火
第三条道路交通事故分级为
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一)轻微事故
轻伤1至2人或直接财产损失八千元以下
(二)一般事故
重伤1至2人或轻伤3人及以下,或直接财产损失八千元至五万元以下
(三)重大事故
死亡1至2人,或重伤3至10人,或直接财产损失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下
(四)特大事故
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1人及以上;或死亡2人并重伤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并重伤8人及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十万元及以上
(五)发生车辆严重烧车、90°翻车事故(无人员死亡),企业内部按重大事故考核;发生重大交通意外事故和责任无法认定的重大行车事故企业内部均按次责考核;重伤事故伤者7天后死亡的事故,企业内部按非责死亡事故考核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分类: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非责、交通意外和责任无法认定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事故发生地交巡警部门下达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
若事故处理进入法律诉讼程序,责任认定一律以法院终审裁判为依据
第二节事故现场处置和报告制度第六条事故现场处置1、发生各类行车事故后,当事人在确保安全、减轻或不扩大事故危害的前提下,立即停车,向所在分公司(公司)报告,向公安部门报警,并积极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力措施减少事故损失,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车辆、第1页共5页人员等位置
2、各分公司在接受、获取所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事故的信息后,应利用一切可能的手段查明信息的真伪,并迅速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3、事故发生后的处置、处理过程中,所有当事人不得逃逸、串供、谎供和伪造现场,不得在有能力的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