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废弃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先试点再全国推广
第四条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方便消费、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政策第五条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在*等9省市试点
全国推广的工作安排,由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补贴方式及对象:1、凡在试点省、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试点省、市当地户口,在规定时间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在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家电补贴
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一致
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2、凡在规定时间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均可享受运费补贴
第七条以旧换新补贴家电产品范围
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
补贴产品范围如需调整,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补贴标准为:1、家电补贴
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第1页共9页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2、运费补贴
按回收企业交售旧家电的数量定额补助,具体补贴办法,由财政部另行研究确定
第九条以旧换新的新家电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
第三章操作流程第十条家电销售企业和家电回收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