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目的】为确保消防安全,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部门/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组织编制、修订本制度;2
各部门/公司负责按照本制度执行
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对防火巡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经确定后,应根据相关制度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填写《隐患整改通知书》,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不得推诿、拖延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有关人员必须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4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等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5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6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7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8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9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10
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以上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整改,落实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整改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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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有关部门、岗位要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将情况上报到消防安全责任人,经确认后,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