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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驻外办事处住房规章制度改革的实施意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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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驻外办事处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发布单位】XX省【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4〕139号【发布日期】2004-12-09【生效日期】2004-12-0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XX省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驻外办事处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04〕139号)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现将《关于省政府驻外办事处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并抓紧制定各自的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各办事处的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后组织实施。二○○四年十二月九日关于省政府驻外办事处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根据《XX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甘政发〔1998〕72号)、《关于开展职工住房情况清查工作的通知》(省委办发〔1999〕49号)、《XX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甘政发〔2002〕72号),以及《XX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甘政办发〔2004〕126号)精神,为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保障职工切身利益,规范办事处住房管理工作,结合办事处实际情况,现就办事处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积极开展住房清查工作(一)范围和对象。住房清查(以下简称“清房”)的范第1页共6页围是办事处由省政府办公厅直管、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下同)配偶单位和办事处自管的所有公有住房;清房的对象是办事处的职工及其配偶。(二)工作原则。一是严格执行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原则。二是坚持双向申报的原则。职工所属办事处和产权单位同时填报有关资料,并将两种资料进行对照,防止漏报漏清。三是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四是“谁的人谁管,谁的房谁清”的原则。(三)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和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职工及其配偶住房控制面积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一般干部、职工为60―70平方米,科级和中级职称职工为70―90平方米,县(处)级和副教授级高级职称职工为90―120平方米,地级和正教授级高级职称职工为120―150平方米。住房控制面积标准下限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住房控制面积标准上限为清房和售房标准。(四)有关规定。住房面积的计量、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具体施用等,严格执行《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职工住房情况清查工作的通知》(省委办发〔1999〕49号)附件中“清房原则”部分11条(见附件1)和《XX省清房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清房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甘清房办〔1999〕10号)的有关规定(见附件2)。(五)登记办法。清房工作采取个人申报登记,单位自查核实,群众监督,上级检查验收的办法。每个职工及其配偶,都要填报《办事处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办事处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必须经主管单位房管、纪检部门审查,主要领导签字(2000年清房时已填报的职工,这次不再填报,经单位审查无误后列入清房资料)。(六)工作步骤。清房工作分5个阶段。1、学习动员阶段。办事处召开全体职工动员大会,学习有关文件,了解政策,统一认识,组织安排清房工作。2、自查清查阶段。职工及其配偶填报《办事处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办事处填写《办事处职工住房情况汇总表》,建第2页共6页立职工及其配偶住房档案。3、检查验收阶段。由省政府办公厅房改工作领导小组派员检查办事处的清查情况,审查汇总后,将清查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房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对各办事处的清房工作认真验收,对遗留的特殊、疑难问题集中调查取证,研究提出意见,妥善处理。二、出售公有住房根据住房改革有关政策规定,本着积极稳妥,老房老办法,新房新制度的原则,组织实施办事处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一)售房对象。办事处职工及其配偶,除已参加了省内或驻地房改的外,均可购买一处现本人居住的住房。未参加清房的,不能参加房改。(二)售房范围。办事处由省政府办公厅直管和办事处自管的所有公有住房,除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者不得出售外,其它不论新旧,均可出售。1、产权未得到确认的住房;2、两户以上共用不便分割的住房;3、办事处确认不能出售的住房。对不属于售房范围,但已售出的公房应收回产权,过户到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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