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信息披露制度>3、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4、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基本情况
5、理事会对本报告期整体经营情况的评价
6、重要事项说明
包括法人治理情况、分红送配、重大业务活动、重大诉讼等
7、备查文件目录
8、财务报告及完整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务状况表》、《利润分配表》
本社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四条本社应当在年度报告经理事会审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监管当局报告,经审核后,在《眉山日报》上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并将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放存本社办公室备查
第二十五条本社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半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应当编制成正本和摘要两种形式
其格式和内容按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编制
第二十六条本社应当在半年度报告经理事会审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监管当局报告,经审核后,在《眉山日报》上刊登半年度报告摘要,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放存本社办公室备查
第六章临时报告第二十七条本社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等事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本社应及时将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告文稿报送监管当局,并将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告文稿放存本社办公室备查
第二十八条接收、捐赠资产应在接受、捐赠资产实施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节本社其他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包括
重大法律诉讼、理事会、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变动、重大资产变第1页共2页动等
)第三十条本社应当关注传播媒介对本社的报道
对本社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根据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应当发布媒体信息澄清公告
第七章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管理第三十一条本社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
股东大会文件,理事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