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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装备管理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安全监管装备的有效使用和管理,维护安全监管装备的安全和完整,使其发挥最大的作用和效益,根据《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全监管装备是完成监管任务,实现安全生产而配置的必备装备,主要以实物形式存在,包括车辆、防护用品、检测检验设备、应急救援设备、信息化办公设备和执法服装等。第三条安全监管装备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装备,国家调拨给单位的装备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确认为国有的装备,其表现形式主要为固定资产。第四条安全监管装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监管装备台帐和维护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二)保证安全监管装备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安全监管装备的安全和完整。第五条安全监管装备属于国有资产,适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接受财政部门、国资部门对安全监管装备的综合管理。第六条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负责全县安全监管装备的配置、调配、统筹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第七条各装备使用单位是具体管理本单位安全监管装备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本单位安全监管装备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监管装备使用行为。(二)负责本单位安全监管装备的帐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三)负责本单位安全监管装备的维修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安全监管装备的安全完整。(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安全监管装备配置、处置等事项的第1页共3页申报。第八条加强安全监管装备的配置核算管理,各占有、使用单位,对所配置的安全监管装备均要严格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登记帐卡。第九条各占有、使用安全监管装备的单位应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帐实相符,保证设施设备专项用于安全监管,不得挪作他用,充分发挥安全监管装备的使用效益,防止装备的损失和浪费。第十条各安全监管装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装备管理责任制,将装备管理责任落实到人。第十一条各使用安全监管装备的单位不得擅自将装备对外出租,随意出借,特殊情况需出租、出借的,必须报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二条对使用安全监管装备的单位,有低效运转、管理不善、长期闲置、不维护保养、挪作他用不发挥正常作用等情况的,由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调剂使用或重新配置到更需要的单位,使其发挥最大的效益。第十三条对各单位安全监管装备的使用管理情况实行不定期抽查检查制度和定期(半年)书面报告制度。第十四条安全监管装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操作培训,具备安全监管装备的操作能力,特种作业和交通运输工具按规定须持合法有效证件方可上岗操作。第十五条各使用单位处置安全监管装备,包括转让、置换、调剂、出售、报损、报废等,应向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处置结果报县国资办备案。如未经批准不得处置。第十六条特殊情况或应急救援时,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有权调用各单位安全监管装备,各单位必须主动积极配合,不得无故拒绝、推诿。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监管装备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及国资管理部门的要求作出报告,纳入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安全监管装备实行动态管理。第十八条各安全监管装备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第2页共3页真履行安全监管装备管理职责,维护安全监管装备的安全、完整。第十九条县财政部门、县国资部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安全监管装备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装备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监管装备作用的有效发挥。第二十条安全监管装备配置按《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安全监察执法车辆的管理依照《市安全监察车辆管理试行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3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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