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隐患报告制度xx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排查、治理煤矿安全生产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矿井生产安全,按照国务院446号令《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关于印发的通知》(豫南煤安监[2007]2号文),根据《中平能化集团关于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平"2011"12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单位
第三条煤矿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经理对本矿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全面责任,各分管副经理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负责
第四条安检科对各战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查处的职责,各战线对本战线查出重大隐患负有治理、报告、验收、销号责任
第二章重大隐患排查制度第五条矿每月由矿主要领导组织各战线、业务主管部门、专业人员对矿井安全生产隐患进行1次全面排查并由安检部门建立重大隐患排查台帐,严格按照规定对查出的隐患进行整改落实;各战线每旬由战线领导牵头,组织相关业务保安科室对本战线安全生产进行1次重大隐患全面排查;各业务保安科室、基层区队、班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随时进行隐患排查
第六条矿每月25日组织一次矿井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战线每旬5日组织一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章重大隐患报告制度第七条发现矿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矿调度室必须立即向xx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和战线领导回报,同时对口汇报给集团公司的业务处室
第八条每月25日前,矿要将当月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书面报告集团公司安监局
书面报告要有煤矿主要负责第1页共4页人签字
第四章重大隐患治理制度第九条矿安检科、技术科、开掘科、机电科、通风科、地测科、调度室、总办室等业务科室应建立健全隐患登记建档,安检科应建立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