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中政府履职提效的政策措施4.1进一步完善筹资机制4.1.1进一步拓宽筹资渠道筹资渠道越来越宽,筹集的资金越多,合作医疗的生命力就越强,对农民医疗的保障就越有力。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不断发展,扩大筹资规模,可推行多层次、多渠道筹资的形式。一是确保财政投入到位。积极鼓励集体经济参与,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捐助资金用于农村合作医疗,并将其作为支持慈善事业的行为对待。二是将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的对象范围扩大到农村所有居民,包括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扩大合作医疗覆盖面。对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农业人口以外的其他人群,允许其就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三是筹资方式的选择上,按照操作简便、农民接受的原则,可采取灵活的方式,如由银行代收代扣等,在保费的收缴时间上,在相对统一交费时间的基础上,灵活掌握,可采取多时段收缴的办法。4.1.2筹资方式逐步刚性为了保证足够的参合率,有必要实施强制性措施,即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民都必须参合。强制实施不仅可以保证参合率,还可以实现保障(或保险)的大数法则,降低筹资成本,解决筹资困难,避免逆向选择,提高基金的互助共济能力。4.1.3筹资标准逐步提高适时调整筹资标准。从总体发展趋势看,各级财政对农村合作医疗的投入要随着经济发展逐年提高,要合理确定财政投入农村合作医疗的比例,并保证及时到位。在农民个人交纳额度的确定上,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2003年《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作了明确的规定:“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应低于1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相应提高缴费第1页共36页标准。”在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过程中,为提高参合率,可适当调低年度交费额,但不是交费额越低越好。交费额度过低,不仅会影响合作医疗基金的规模,削弱合作医疗的保障能力,影响补偿,而且会使农民觉得受益减少而降低参与积极性。对于个人筹资比例,有关资料和研究表明,支付的比例一般为人均纯收入的1%左右(顾杏元《中国贫困农村医疗保健制度研究》百家出版社1996年),农民完全可以承受。在经济发达地区参合数额可提高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左右。(本文不作讨论)。为鼓励农民积极交纳保费,在补偿数额上,可参照商业保险的补偿方式,实行多交多补的鼓励办法。4.2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4.2.1合理设置管理机构(1)现行的“齐抓共管”的管理格局效率低、成本高。2003年《关于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规定了11个部、委、局参与合作医疗工作。这11个部、委、局是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事部、人口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扶贫办。卫生部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管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的制定,对试点及推广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负责联席会议制度的日常工作。财政部负责安排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资金,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农业部负责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推广工作,反映情况,协助对筹资的管理,监督资金的使用。民政部负责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有关工作,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工作,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推动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医药价格监管政策。教育部负责农村卫生机构的人才培养与相应改革有关工作。人事部负责农村卫生人才情况调研及农村卫生人才政策的制定,推进农村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有关工作。人口计生委负责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动员工作。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的流通供应,加强农村药品监管。中医药局负责在新第2页共36页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发挥中医药的特色与优势,培养农村卫生机构的中医药技术人员。扶贫办负责扶贫开发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协调,支持贫困地区农民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照这一制度,各省市县乡的合作医疗领导机构也多由上述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这种齐抓共管的体制,在农村合作医疗的全面推广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参与管理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