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法律制度构设张芳胜在我国,城市房屋和农村房屋实行不同的产权登记制度
城市房屋可以依法进行登记,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而农村房屋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大都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证书
这一法律缺陷,使农村房屋与城市房屋在财产权利表现形式上存在差异,影响了农村房屋财产权能的实现,不利于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不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
因此,有必要加紧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法律制度的建设
在这里,参照城市房屋产权登记的相关法律制度,就农村房屋的法律界定及其特征、建立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建立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法律制度的内容作些尝试性探讨,以期建立和完善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法律制度
一、农村房屋的法律界定及其特征农村房屋一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造的建筑物,是一种重要而普遍的财产形式
农村房屋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房屋所有人一般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是房屋的依赖性
所有的房屋作为不动产,具有一个共性
即都依赖于土地而存在,失去土地,则成为空中楼阁,不复存在
房屋与土地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
三是房屋宅基地取得的无偿性、限制性
农民建造住宅所需宅基地采用限额审批制度,要求一户一宅,宅基地不得转让
同时,宅基地的取得一般为无偿取得
四是房屋流通的限制性
农村房屋一般只能出让给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而且应是无房户,否则便是擅自处分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
二、建立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在我国,城市房屋和农村房屋实行不同的产权登记制度
不管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房屋产权证作为一种凭证,对房屋所有人来说都是一道法律上的“护身符”
而诸如农村房屋财产的利用、处理土地房屋权属纠纷、办理房屋的翻改建、法院的司法判决等,也都要以土地房产证书及其登记资料为法律凭据
因此,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作为私有财产管理的一种制第1页共9页度,对其进行确权发证已是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