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快我市生态园林城市建设步伐,保证绿化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果,规范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
市、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招投标
第三条XX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园林绿化工程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并组织实施
市、区政府联合投资建设的园林绿化工程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并组织实施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管,并负责招标方案审核
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园林绿化工程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招标的工程指定发包
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具备条件的投标人均可以参与投标
第六条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三级(含三级)以上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规模较大工程,投标人应当具备二级(含二级)以上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
涉及市政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资质等级要求,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建设规模确定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按照国家规定,三分之二由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三分之一由市、区园林绿化部门有关人员参加
市、区有关监察部门应全过程监督评标活动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的最终得分,按高低次序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三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第九条招标设定最高限价
最高限价随招标文件一同发布第1页共3页或在投标截止日前3天公布并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复人
第十条最高限价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文件编制,并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