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一、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我县政务公开制度,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二、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县政府提出申请,县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三、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四、依申请公开内容依申请公开的内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该公开,但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除外。五、依申请公开程序(一)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申请表附后)或口头形式,向县政府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2.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3.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4.提出申请时间。(二)答复收到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立即告知申请人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3.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第1页共14页息掌握机关的,应告知联系方式;4.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三)部分公开要求提供的信息含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四)禁止行为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五)期限1.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应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当场提供;2.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3.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提供信息的,经县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六)依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形式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县政府将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六、监督措施1.群众监督。县政府设立投拆电话,接受社会监督。2.内容监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政务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公开而没有公开的,将责令及时整改。第二篇: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第2页共14页第一条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第二条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第三条本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五)不属于本局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第四条对要求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尽快在一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本局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