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问题研究摘要:我国正处于“三权分置”的改革当中,在此阶段出现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对于农民新的贷款方式的开拓以及其农业经营规模的扩大有着很大的帮助作用,但该制度在试点过程中显现出了一些问题,在法律规范方面和实践配套方面均有体现,本文针对“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现阶段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旨在发现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中的问题,并提出对策,以促进该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以便于显示出其在扩展农民融资方式、推动土地资源化发展方面的优越性。本文在研究中,发现了土地经营权抵押中存在的一些法律上和交易中的主要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改进和完善的对策,对于该制度的改进和完善有着现实意义。关键词:“三权分置”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土地资源市场流通程度的不足以及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需要、土地占有与需求的不平衡都使得“三权分置”能够成为农村改革重点,在此改革背景下,土地经营权的抵押贷款随之在一些地区进行实践与尝试,之后试点范围扩展到全国范围,目前新修正的《土地承包法》中已明确了土地经营权的抵押,有了法律的规定,该制度的实践将不再局限于试点地区。在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实践过程中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在法律和实践层面均有体现,这些问题制约了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发展,亟待总结问题并提出合理对策加以解决。一、“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背景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与农地关系的改变,农民不再像从前一般依赖土地,许多农民离开了土地、进入城市,此时显现出了土地制度进一步改革的需求,因此我国农村土地开始从“两权分离”向“三权分置”进行转变,有了“三权分置”作制度基础,又在现实需要的影响下,抵押真正成为了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一种方式,其背景的研究对我们客观认识该制度有着重要意义。(一)“三权分置”的背景1.我国农村土地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的制度变迁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中将土地产权分为两部分,即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具体来说就是,前者归属于集体所有,后者是由集体经济组织以户为单位负责分配、调整、监督等事项,农户自主经营,形成了一套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1982年《宪法》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障提供了宪法上的依据。1该制度并没有根本地改变土地仍归集体所有的原则,只是在土地上分出了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但它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农民的积极性,为改善农民温饱和解决我国粮食问题做出了巨大贡献。而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农地关系不再是从前的人多地少、可耕地不足,而是显现出了“人地分离”的现象,农民不再像从前一样与土地世代相依,而是进入到城市当中,1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这种情况所带来的是土地的代耕、代营在农村的局部地区开始出现。此时展现出农村土地进一步改革的需求,“三权分置”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前后因顺应时代而成为研究的热点国家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其提供了政策支持,从而使得“三权分置”的农地产权制度作为一项国策成为了新一轮土地改革的重点,这对于土地产权的厘清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活跃了土地的流转。2.“三权分置”政策解读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从字面上来解读,就是将土地上的权利分为三项,分别是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从权利被如何划分来看,“三权分置”与从前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有不小的差别。第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将土地的权利分成了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农民可以承包土地自主经营;而“三权分置”则不同,它将土地上的权利分为了三种。第二,法律中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仅有转包、互换和转让几种,2而在“三权分置”之下,使得基于集体成员的身份通过承包而获得的承包经营权和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而获得的承包经营权这两种权利的名称得到了明确的区分,被称作承包权和经营权,产权的明晰对于农村土地的流转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可以进一步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