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规章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机动车驾驶员指局内在职的机动车驾驶员、聘用驾驶员和因工作需要暂时在驾驶岗位上的非专职驾驶员
第三条局人秘股负责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局效能办配合监督检查
第二章机动车的使用、维护及管理第四条局内所有车辆实行定人定车管理,车辆由各用车单位具体负责管理,在局办公车辆不足情况下,局人秘股有权统一调度
各单位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车辆使用、维护、安全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车辆执行外出审批登记制度
因工作需要出县的车辆到局人秘股登记,由局分管领导同意,局长审批,报局人秘股备案
禁止未经局长批准的车辆私自出县区
第六条未经领导批准,禁止私自用车
第七条车辆的保养应坚持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坚持例保、预检预修制度,消除故障隐患,降低油材料的消耗,提高车辆的运行质量;车辆要及时清洗,保持内外干净
第八条机关各股室、局属二级机构车辆日常维修由驾驶员提出,经负责人同意后报局人秘股,经分管局长同意后,由人秘股统一安排车辆的维修管理
第九条车辆需要大修的,年初由机关各股室、局属二级机构申报计划,经局人秘股组织鉴定后,提请局长办公会讨论同意,然后按程序办理大修事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修理
第十条车辆油耗管理由人秘股负责
每月1日由人秘股统计公布月行车里程、月耗油量
对于油耗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驾驶员向局人秘股汇报原因,由局人秘股组织鉴定,经鉴定认为明显不合理的,给予驾驶员待岗处理
第十一条因公外出,途中车辆发生故障需临时维修、购买零件的要及时通知局人秘股,同时车辆使用人要持损坏的部件及有效票据进行费用核销,否则所发生费用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凡未按要求私自去修理厂维修车辆的,所发生的费用由送修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局人秘股统一安排车辆存放地点,车辆应按指定的位置停放,不准随意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