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构建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在刑事司法改革过程中形成的一项重要制度,认罪认罚从宽既关系到刑事程序法的运行,也牵涉到刑事实体法的制度衔接
本文从实体法层面,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法的关联性规范为切入,提出为规范其运行,应当将认罪认罚从宽在刑法总则中制度化,并从主体、从宽的适用范围、量刑情节、特殊案件的适用等多方面设置其具体实体规范的刑法制度构建方案和刑事司法实践的思路,以期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体法中发挥其积极价值提供理论基础和根据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构建;实体规范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新修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经过两年多的试点后,正式被刑事诉讼法典认可和吸纳
作为一项全新的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制度构建、法律规范实践等许多方面都需要作深入的理论研究
目前,相关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诉讼法层面,而对其实体法构建以及实践运行的相关理论问题研究却十分匮乏
刑事程序与实体规范不可分离,只有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体法内容进行体系性研究,构建实体法制度并设置具体的实体法规范,才能夯实其理论基础,推动其制度的完善与实践的运行
一、我国刑法中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联的规范(一)自首制度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国刑法中的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准自首两类
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一般自首的法定条件,而准自首不要求自动投案,除对自首主体作出特殊要求以外,与一般自首最明显的区别在于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虽然一般自首与准自首的成立条件不同,但其在如实供述罪行这一点上相一致
笔者认为,如实供述罪行正是自首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联的核心点
因为如实供述罪行既是成立自首的本质要求,也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犯罪后认罪认罚的表现
同时,自首制度在形式上也具有从宽的效果,第1页共5页这与认罪认罚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