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工作会议制度区人民实行区全体会议、区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长协调会议和全区性工作会议制度。区全体会议区全体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一季度召开一次。议题由区长决定,区长外出时可委托常务副区长决定。一、会议任务(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和市委、市以及区委的指示、决定及重要工作部署;(二)讨论决定区人民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三)部署区人民重要工作;(四)通报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二、组成及参会人员区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及安排有关部门、街办(镇)、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三、会务工作区全体会议会务由区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分管副主任协助。具体会务由区办公室综合科承办,秘书科协办,各有关部门配合。区办公室综合科根据区要求,拟定会议方案和会议通知,呈区办主任审核、常务副区长审阅、区长审定后实施。会议方案内容:(一)会议名称。(二)时间、地点、参加会议人员。(三)会议日程安排。(四)会议印发的主要文件、材料及起草。区长讲话、《工作报告》等重要综合性文件由区秘书科负责起草;副区长讲话由区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起草;区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报告或发言材料由其单位负责起草,送区分管第1页共10页副区长审核签字,由区办公室统筹。四、会议纪律(一)副区长不能出席会议的,向区长请假。(二)区其他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单位的正职领导因故不能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应向区主要领导请假,准假后须委托本单位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参加。(三)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应按时到会,按指定位置入座,关闭无线电通讯工具。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录音、整理会议记录。(四)应妥善保管会议文件、资料,防止丢失和失密。(五)会议期间禁止会客,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五、会议记录、宣传报道和督办(一)区办公室秘书科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需印发的,待整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区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呈常务副区长审阅,区长签发。(二)区全体会议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参加,宣传报道稿需经区办公室主任审核,如有需要报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审定。(三)区全体会议需要落实的重要决定事项,按区办公室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办理。六、会议资料整理归档区办公室综合科负责在会后及时收集汇总会议文件、资料(包括会议通知、与会人员名单、签到表、照片、录音带、会议记录等)归档。区常务会议由区长或由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至两次,一般安排在周二下午或晚上,必要时由区长决定随时召开。一、会议任务(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市委、市和区委的指示、决定以及重要会议精神;(二)讨论决定区人民工作的重要事项;(三)讨论报请市和区委审定的重要事项;(四)讨论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第2页共10页案;(五)讨论通过区人民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六)讨论决定区各部门、各街办(镇)、各单位请示区人民的重要事项;(七)听取区人民各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二、组成及参会人员区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组成。与议题有关的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召开区常务会议必须有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人员出席。三、议题的提出区直属单位、区直其他部门和单位向区上报议题后,按办文程序处理并经区领导审核同意后,区办公室秘书科整理提出书面议题,经办公室主任、常务副区长审核后由区长确定。四、议题的审定各单位报送的议题,统一报区办公室秘书科,由秘书科负责审查,并按规定程序送办公室主任审核,区办公室有关业务科室负责把好材料文字关,区法制办负责把好材料法律关。在区长或受区长委托的副区长批示同意后,秘书科于1个工作日内将议题整套材料原件及议题安排,报区办公室主任审核,并呈区长或区长委托的副区长审定。经区长或区长委托的副区长批示同意,同时又提出协调事项或文字修改意见的议题,应由有关单位办理后重新履行报送审批程序。(一)凡提交区常务会议审定的议题,必须经过以下处理程序:1、议题申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