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关键词]缔约过失;构成要件;表现形式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4-139-01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各学者都有不同看法,有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有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因过失或故意致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应承担的财产责任
还有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故意或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使得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一)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缔约当事人在合同缔约过程中产生的如实告知、协助、保护、通知、保密等义务
先合同义务实质是注意义务,而不同于合同的给付义务,给付义务是合同之债的内容
先合同义务实质是一种对当事人之间信任的确认,进而产生信任关系
如果违反了这种关系,就是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导致受要约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主要在于它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故意或过失都是过错的内容
过错通常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行为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是一种主观过错
但王利明先生认为缔约过失为客观过错,即以客观的标准确定是否具有过错,而不必直接寻求行为人真实的主观心理
这种理解是将此标准客观化,而不考虑主观因素
只要缔约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就应当认定为过错行为,只有这样才可以更有效地保护受损方当事人的权益,若双方均有过错,该情况适用过失相抵第1页共29页原则
(三)因缔约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给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害这种损失非财产的现实损失,也非履行利益的损失,而是一种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