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路径选择一、程序正义之下,被害人也不应缺席如果罪犯未能捕获,地方政府就应当赔偿抢劫犯罪中被害人的财产损失
至于在谋杀案件中,政府还要从国库中向被害人的继承人支付一笔银子
这样的规定出现在至今已知人类最古老的成文法典——《巴比伦法典》中
3700多年后的中国,关于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
从石家庄的靳如超爆炸案,到云南的马加爵故意杀人案,再到陕西的邱兴华故意杀人案,传媒事无巨细的跟踪报道让我们见证了凶手的残忍与案件的惨痛,也展示了遭受痛楚之下的被害人因得不到应有的赔偿而陷入困顿的悲凉处境
古往今来,一个文明国家,绝不会置其公民于困顿之中,生活潦倒,孤立无援
而现实中的被害人恰恰就是这样一群特殊的公民,他们遭受到刑事犯罪的侵害,在通常情况下却无法从侵害人那里获得实质的赔偿
所以,当听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时,我没有欣喜;当听到最高检察院正“力推被害人国家补偿立法”时,我也没有雀跃
因为被害人的国家救助或国家补偿,是一项早就该来,但却迟迟未到的制度
我丝毫不否认,现代刑事司法领域中的诸多进步都是以对被告人人权保护的强化为标志的
自意大利人贝卡里亚在其光辉巨著《犯罪与刑罚》一书中首倡罪犯的人权保障以来,关注被告人人权的思想家和学者不断涌现
西方国家手持“被告人人权保护”的大旗对抗封建司法的黑暗,开创了刑事司法现代化的进程,乃至在很长一段时期内,“被告人本位”在刑事程序法中都位列核心地位,“被告人权利保障”不仅主宰着司法,也主导着媒体话语
与此相反,刑事被害人的处遇却被大大忽略了
直到20世纪中叶,犯罪被害人学才得以再度兴起
新西兰、法国、英国、日本等国纷纷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将刑事司法推向了所谓的“被害人时代”
而自1979年才得以重续的第1页共5页中国刑事司法现代化运动,只有28年的短暂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