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的管理和监督,解决施工企业职工后顾之忧,确保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建安劳保费),是指建设工程造价中所列的“劳动保险行业统筹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是施工企业为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建立社会保障的专项经费
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单独列项,列入工程总造价,为不可竞争费用
第三条建安劳保费实行全市统一标准计收
由建安劳保费管理部门统一收取,统一拨付
第四条凡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等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建安劳保费主管部门,其设立的建安劳保费管理办公室与市建管处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所辖区域内建安劳保费的管理,接受市建安劳保费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建安劳保费的收取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按工程总造价的3
4%向建安劳保费管理部门缴纳建安劳保费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一次全额缴纳建安劳保费
工程总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一次缴清确有困难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分两期缴纳
分期缴纳的,须签订分期缴款合同后,承诺缴纳期限,但首次缴纳的数额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50%,余额缴纳不得迟于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章建安劳保费的拨付和使用第八条建安劳保费管理部门一般每半年向施工企业拨付建安劳保费
第1页共3页第九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施工企业,可以拨付建安劳保费:(一)持有有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二)已在建安劳保费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持有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四)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已竣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