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制度亟待完善苏建召笔者认为,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制度存在诸多漏洞,亟待完善
建议修改相关立法,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设为专门机构并赋予其对代表资格的全面监督管理职权、明确罢免代表或官员资格的法定条件,将违反代表法定义务的情形纳入停止、终止代表资格的法定条件
众所周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宪法确定的国家最高权力机构,代表人民对“一府两院”行使绝对监督权
而这种监督权最终要由人大代表来具体行使,所以人大代表必须是从广大人民群众中遴选出来的先进分子
唯其如此,人大机关才能较好地完成监督职责
然而,不少人为了个人私利削尖脑袋混入人大代表队伍,把代表资格及代表履职的某些特权作为个人胡作非为的“护身符”,一定程度上败坏了人大代表的良好形象
近年来,人大代表违乱纪的案例不断被媒体曝光
而处理结果总是在该代表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被判处刑罚后才被人大常委会终止或罢免代表资格
为什么这些“生病”代表不能被及时被清理出人大代表队伍
虽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就是我国的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制度存在如下诸多漏洞
一、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不是人大常委会的专门常设机构,无法开展常态化代表素质监管
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3条、地方组织法第51条的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设立目的只是为了审查选举是否合法
而不象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那样在人大会议闭会期间开展专项日常工作
二、法律没有赋予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必要的代表素质监管职权
首先,名为“代表资格审查”,却没有代表资格准入的审查职权,无法管住“入口”
根据选举法,只有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才有权对代表说“不”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只对选举工作进行形式审查,面对“有病”代表也只能先无奈地让其“带病上岗”
其次,对入伍代表缺乏常态监管职第1页共3页权,致“出口”不畅
往往是某代表东窗事发后,才通过罢免或接受辞职等程序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