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商品,经营者必须主动下架、退出流通领域:一、假冒伪劣商品;二、应当检验、检疫而末检验检疫的商品;三、国家临时监控必须退市的商品;四、其它必须退出流通领域的商品;五、商品退市时要作好记录,报相关部门备查;六、经营者明知或者知其所经营的商品属不合格商品,既不主动采取措施,又隐瞒不报继续销售的,既要承担消费者的损失赔偿,又要负法律责任,接受经济处罚
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清除商品质量隐患,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流通领域不合格商品退市,是指商品因质量问题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规定,需要立即停止交易,而采取的暂停销售、撤柜、召回、扣押封存、没收、强制退出市场等措施
上述商品包括商业性服务提供的商品
第三条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重质量、讲诚信的商业道德,加强自律,抵制假冒伪劣和违法商品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商品,必须退出流通领域:(一)、假、冒、伪、劣商品;(二)、过期、失效、变质商品;(三)、侵权商品;(四)、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五)、国家禁止买卖的商品;(六)、应当经国家强制认证、许可而未取得认证、许可的商品;(七)、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的商品;(八)、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拍查中严重不合格的商品;第1页共8页(九)、其它必须退出流通领域的商品
第五条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的商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严重不合格的商品,该批次或同型号、同规格商品退出流通领域;同一种商品,连续两次在商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的,该种商品必须退出流通领域
前款所指商品,须经整改和复查合格后,方可再次进入流通领域
第六条经营者要经常对其经营的商品进行清理和查验,发现有第四条所列的商品,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清除,并填写《不合格商品退市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