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监督委员会职责、权利、义务(一)村民监督委员会性质村民监督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监督,不参与具体村务决策和管理,而对村“两委会”和村干部进行监督,带有群众自治性的组织
(二)村民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村民监督委员会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独立行使监督权,对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其主要职责:1、对村务管理工作及村民自治章程、村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实行监督;2、对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3、监督检查村务、财务公开情况,对村务、财务公开清单进行审核
对村级财务实行重点监督,督促村委会以明细方式进行财务公开;4、监督检查村集体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参与和监督村集体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及验收,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及使用,村集体资源、资产处置等工作;5、积极听取和收集村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村两委会转达,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6、支持村两委会的正确决策,配合村两委会向村民做好解释工作;7、当村党组织有关村务管理工作的行为和村委会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村民自治章程,损害村民根本利益时,要求村两委会予以纠正;8、提议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9、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三)村民监督委员会的权利村民代表大会赋予村民监督委员会八项权利:1、对村两委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监督权;2、对村级事务、工程建设、财务管理的监督权;3、对村级重大事项的参与权、知情权和建议权;第1页共9页4、对村务、财务执行情况的质询权;5、对村干部不廉洁、不公开、不民主行为的反映权;6、对村干部违规、违纪、违法决策的否决权;7、对不称职村干部提出罢免的建议权;8、由对被误解的村干部的保护权
(四)村民监督委员会产生程序村民监督委员会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同期进行,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
村民监督委员会一般设主任1名,设成员3—5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