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督办工作制度案件督办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案件的督查督办工作,提高案件管理工作水平及案件的办理时效和质量,维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案管统计分析工作的及时、准确
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件督办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依法办事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一把手负总则”的原则;坚持严格保密制度的原则
第二章督办的范围第三条区纪工委自办的初核、立案案件
第四条上级纪委及有关领导机关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
第五条区纪工委向街道纪工委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
第六条街道纪工委承办的信访案件
第三章督办的内容和方法第七条督办的内容:1、信访转办件
2、领导直接批示件
3、其他执纪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1第八条督办的方法
派人督办、汇报督办、调卷督办、会议督办、第1页共3页跟踪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和通报案件报结情况
第四章案件督办、承办部门要求第九条需要交办的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由区纪工委分管领导按照主要领导批示,进行督办
第十条区纪工委分管领导及时跟踪转办案件,适时提醒案件承办单位(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案件承办单位(部门)自收到要结果或情况案件的函文后(自办的案件,确定初核后),六个月内办结并上报结果;交办函另有时限要求的,按交办函确定的时限办结
不能按期办结的,可以向区纪工委申请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办结的,承办单位要向交办机关做出书面说明
第十二条某些特殊案件,在立案之前不便上报的,必须报经区纪工委分管副书记同意,方可缓报,但立案时,报送《案件立案登记表》的同时报送《案件初核登记表》以及初核报告
第十三条案件报结时,承办单位必须带档汇报
凡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要必备以下材料(同时报送相关材料的电子版):(一)检举控告类案件1、调查报告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