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制度(市)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保证养护和改善公路的资金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核发车辆号牌的机动车、畜力车和营业性人力车(以下简称车辆)养路费的征收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养路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公路管理机构及其所属养路费征稽机构(以下简称公路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养路费的征收和管理
第四条凡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车辆所有人),除国家规定免征养路费者外,均应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公路管理部门缴纳养路费
经市公路管理机构核准减征养路费的,按核定的减征费额缴纳
按规定缴纳养路费的(包括按减征费额缴纳的),由公路管理部门发给已经缴费的凭证
属于免征范围内的,经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核,符合免征条件的,发给免征养路费凭证
第五条车辆所有人必须按公路管理部门规定的征收时间、核定的费额和缴费办法缴纳养路费
禁止拖欠、逃缴、漏缴或少缴养路费
缴纳养路费的凭证或免征养路费的凭证,应随车携带,不得涂改、伪造、转借
第六条车辆所有人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领车辆牌照或办理车辆停驶、报废、转籍、过户等异动登记和车辆年检时,必须出示养路费的有效凭证
没有养路费有效凭证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申领车辆牌照或办理车辆停驶、报废、转籍、过户和车辆年检
第七条违反本办法,拖欠、逃缴养路费的,由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其补缴养路费,按日加收所欠费额5‰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并按下列规定给予罚款:(一)拖欠、逃缴养路费不满1年的,处所欠费额50%以下第1页共2页的罚款;拖欠、逃缴养路费1年以上的,处所欠费额50%至1倍的罚款
(二)无车辆牌照又未缴纳养路费行驶的,或报停驶后在停驶期间行驶的,处所欠费额2倍的罚款
(三)以假报车辆使用性质、载重吨位、营运收入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