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粮油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粮油,是指原粮、成品粮、油料、食用油的统称
本条例所称的安全监督管理,是指行政管理部门为保证进入市场的粮油符合国家标准,确保食用安全,依法对本市粮油加工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油加工生产、经营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卫生、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粮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测检验机构对粮油安全情况进行监测检验
粮油安全监测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监测检验工作
第六条粮油加工生产经营者的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职能,制定并推行粮油加工生产经营的行业规范,教育会员依法从事粮油加工生产经营活动,协助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粮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粮食收购经营者,必须具备必要的粮食检测手段,并具有能保证粮食安全储存的仓库,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查、工商部门核准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业务;未经审查核准的,不得从事粮食的收购业务
第八条粮油运输必须执行安全运输的有关法律法规
粮油的运输、装卸工具必须符合卫生标准;粮油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同载混装
第九条粮油加工生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加强安全卫生管理,各种机具和包装用品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二)建立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跟踪制度,完善记录规第1页共3页程,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产品的可追溯性;(三)对其加工生产的粮油产品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并在其包装物上按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要求作出标注
转基因粮油产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标明转基因成分,供消费者自主选择
第十条粮食储藏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