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技改矿井工程安全生产制度第一条基建、技改矿井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和工作安排,确定安全生产目标
牢固树立“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的观念
第二条基建、技改矿井的建设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和指导基建、技改矿井工程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提出处理意见
及时报告矿山安全事故,并协助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事故
第三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督促基建、技改矿井的施工单位执行国家及集团公司下达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决议、指示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建设单位负责督促基建、技改矿井的施工单位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应每周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研究,制定解决措施并确保实施
第五条基建、技改矿井的施工单位必须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业务知识,定期向工人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第六条基建、技改矿井的施工单位必须组织工人正确使用生产工具、防护用品、安全装置
定期检查劳动环境及安全,消除可能引起事故的不安全因素
第七条基建、技改矿井的施工单位必须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
并且保证在预防安全事故、处理安全事故中该体系的正常运转
第八条基建、技改矿井工程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单位对安全生产负责监督管理,施工单位负责执行落实,具体责任必须以合同或协议约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基建、技改矿井工程的实际情况提出处罚意见,对工程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实行处罚
第1页共30页第十条对基建、技改矿井工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工作时,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基建、技改矿井工程施工现场须设有安全禁区,标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