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驻外办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受市政府领导
第三条市政府秘书长受市政府委托,分管驻外办事机构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驻外办事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每半年向市政府秘书长汇报一次工作,每年年底向市政府作述职报告
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请示市政府秘书长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驻外办事机构的职责(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做好与驻在地党政机关及邻近地区各级党政机关的政务联络、经济联系和友好往来等工作
(二)受市委、市政府的委托,参加有关会议;陪同或代表党政领导前往驻地职能部门办理公务、协调相关事宜;协助我市有关部门办理有关项目及政务等方面的事务
(三)收集、整理和传递重要的政务、经济、科技、贸易等方面的信息及驻在地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方面的新举措、新经验,为市政府和各部门提供信息咨询和决策参考服务
(四)搞好宣传工作,在当地及周边地区大力宣传我市的市情、投资的软硬环境,提高我市的知名度
(五)协助市属有关部门做好人才、技术、劳务、资金交流、招商引资、经济技术协作等工作
(六)协助市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业在驻在地区组织各类经贸活动,为我市赴驻在地开展公务活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协调我市与驻在地在经济交往中的有关问题,维护好我市企业在驻在地的合法权益
(七)负责市委、市政府在驻在地的公务接待服务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市级领导同志及各部门、各单位出差人员第1页共6页的食宿等服务
(八)负责维护本市前往驻外机构所在地上访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上访人员的处置工作
(九)建立完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对其使用的财产进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管理第六条驻外办事机构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我市及所在地的法规、规章,并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