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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救助设施完善规章制度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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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救助设施完善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158号)、《省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指导意见》(云民保〔〕25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医疗救助是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农村贫困家庭患者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第三条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坚持从实际出发,与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出能力相适应。确保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平稳运行。第二章救助对象第四条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是指具有市常住农村户籍的农村贫困村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为救助对象:(一)持有市民政局发放的《省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二)持有市民政局发放的《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农村低保户家庭成员;(三)因主要劳动力残疾或常年生病导致贫困的农村家庭成员;(四)在校突发重病、大病的农村户籍学生;(五)因患大病造成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农村困难户;(六)因受他人伤害、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相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但对方无偿还能力导致自身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农村困难户;(七)市民政局认定应救助的其他贫困村民。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一)申请人以及申请人的赡养、抚养义务人有支付医疗费用能力的;(二)因从事违法活动,造成自身伤害产生医疗费用的;(三)主观故意自我伤害造成医疗费用的;第1页共6页(四)因受他人伤害、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医疗费用可以按法律、法规追偿而相关部门还未作出处理的。第三章救助内容第六条住院医疗救助。住院实施“零起付线”救助。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总费用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按一定比例或全额给予救助。医疗救助对象一年内住院救助一次后救助金额未满封顶线的,如继续发生医疗费用还可以再次申请救助,但个人累计年救助总金额不得超过规定的年救助总额上限标准。第七条门诊医疗救助。救助对象门诊总医疗费用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按比例给予救助。第八条资助参合。根据规定的救助对象和标准,资助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第四章医疗救助标准第九条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救助标准。封顶线为5000元。(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重度残疾人困难户(二级残疾以上),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个人自付医疗费在4000元以内(含4000元),按核定医疗费的40%救助。个人自付医疗费在4001—8000元(含8000元),按核定医疗费的45%救助。个人自付医疗费在8000元以上的,按核定医疗费的50%救助,以上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二)农村五保户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个人自付医药费在1000元以内,按核定医药费的85%救助。个人自付医药费在1000元以上,按核定医药费的90%救助,正常情况最高不超过5000元,特殊情况最高不超过10000元。(三)除本条(一)(二)项外的医疗救助对象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个人自付医疗费在4000元以内(含4000元),按核定医疗费的30%救助。个人自付医疗费在4001-8000元(含8000元),按核定医疗费的35%救助。个人自付医疗费在8000元以上的,按核定医疗费的40%救助,以上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第2页共6页第十条农村医疗救助对象门诊救助标准。封顶线为1000元。(一)门诊救助对于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和农村困难户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二级残疾以上),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1000元以内(含1000元),按核定医疗费用的20%救助,1001—元按核定医疗费用的25%救助,2001—3000元按核定医疗费用的30%救助。门诊费用最高不超过1000元。特殊情况(如住不起医院的癌症患者、心脑血管疾病患者、艾滋病患者等)门诊费用过高,超过3000元的部分可参照住院费的比例救助。(二)非农村低保、五保户和困难户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二级残疾以上)外的困难群众,门诊救助按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20%救助。门诊费用最高不超过1000元。特殊情况门诊费用过高,超过5000元的部分可参照住院费的比例救助。第十一条个别特殊特困群众(五保户、艾滋病患者等困难群众)的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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