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理解偏差[制度偏差让独董形似神不似]中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颁布至今已有11年的历史,关于独立董事作用的争议一直没有停止过
从各种实证研究看,中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并没有为公司绩效和公司治理规范化带来实质性的正面影响
这意味着,中国的独立董事制度有效行权的空间还很小
导致中国独立董事难以有效行权的原因很多,但制度性因素是最应该引起注意的
独立董事比例过低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人数比例过低,他们就没有表决权优势,即使是明显背离股东意志(主要是中小股东的意志)的议案,在非独立董事(中国董事会的结构很复杂,除了独立董事,还有执行(内部)董事、外部非独立董事等)占多数的情况下,也很容易通过
尽管独立董事制度已经建立11年,但1/3的人数比例仍然没有突破
截至2010年底,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平均比例为36
89%,略超1/3
其中恰好1/3的公司比例达51
54%,低于1/2的公司比例高达94
61%,只有5
39%的公司其独立董事比例超过1/2
很显然,中国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还只是满足于监管部门形式上的要求
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显然不是为了科学的决策和监督而自觉和自愿设立的
独立董事设立目的不明确
独立董事制度是美国人的创造,其目的是钳制因公司所有权分散而可能引致的经营者过于膨胀的权力
中国公司的所有权结构是“一股独大”,对于国有上市公司,大股东是国家(监管机构);对于民营上市公司,大股东是创始人或家族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目的应该是制衡国家(监管机构)及创始人(或家族)的权力
同时,国有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非常严重,这在很大程度上又是由真正的国家股东(即公民)“虚置”而致
因此,中国设立独立董事的目的又必须含有钳制经营者行为在内
就是说,中国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目的是双重的,而难度也是可想而知的
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同设且职能重叠
英美等国家的公司只设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