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航道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的内河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第三条市、县(市)交通局是市、县(市)辖区内航道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县(市)航道管理处、站,是当地境内航道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航道包括护坡、驳岸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四条专用航道及其设施由专用单位管理和养护,业务上接受航道管理部门的指导
码头、装卸点的前沿水域由其使用单位负责疏浚、维护
造成航道淤浅的,由排放者负责疏浚
第五条航道发展规划应按交通部、省交通厅和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根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原则制定
航道发展规划由市交通局编制,但应征求规划、水利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按航道等级管理权限报上级批准后实施
规划、水利等部门在编制与航道有关的规划时,须征求同级航道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在航道上空、水面、水下和岸线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应事先经所在地航道、水利管理部门审查
在市区航道两岸五米之内,京杭大运河两岸十米之内堆放物料的,需经航道管理部门批准
其余六级以上(含六级)航道两岸十米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堆放物料
第七条在航道内进行测量、挖泥、打捞、钻探、打桩、测流、爆破等作业,除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外,应事先征得航道管理部门的同意,必要时,还需报经港航监督部门发布航行通告或断航通告
第八条为确保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严禁下列侵占航道,影响或破坏通航条件的行为:(一)严禁在航道上设网、设簖和种植水生作物;(二)严禁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沙石、泥土或其他工业废第1页共4页渣、废料、废弃物;(三)严禁建造侵占航道的房屋、码头、抽(排)水站及其它临河建筑物;(四)严禁在船闸上下游引航道各五百米内建造装卸作业码头、设置堆场等碍航设施;(五)严禁损坏、盗窃航道的护坡驳岸、块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