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院职责范文大全劳动仲裁院工作制度为公开、规范、及时、有效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和涉劳信访案件,妥善化解劳动矛盾,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劳动争议仲裁工作1、立案庭做好立案接待、材料审查工作,填写《立案审批表》,审核后报院长审批。2、对应受理案件,在填写《立案审批表》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案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3、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4、劳动争议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5、劳动争议案件需要合议的,应在庭审后5日内完成,如需报院务会讨论的,经院长批准后,5日内提交院务会讨论。6、劳动争议案件结案后两个月内,书记员完成案件的装帧归档工作。7、严格执法,公正裁决,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工作人员责任。二、涉劳信访工作1、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实事求是地按照法律和政策处理群众上访问题。2、文明接待、认真记录、耐心解释、百问不厌。3、能马上办理的信访事项不推迟、不敷衍,不能马上办理的信访事项向来访人解释清楚。4、需要领导接待的来访事项,及时汇报,并做好领导接待约访工作。5、对来访事项及时转办、限期结案,做好信访案件催办工作。6、接受群众监督,听取群众意见,有错必改,违法必究。第1页共2页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