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人民政府行政决策制度广东商学院法学院论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一、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界定(一)行政听证的概述作为制度,听证是指听取利害关系意见的法律程序
[1]尤其是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从而体现公正
听证源于英美普通法上的“自然公正原则”,这个原则包含两项基本内容:一是听取对方的意见;二是不能作自己案件的法官
[2]它最初适用于司法领域,作为司法审判活动的必经程序,谓之“司法听证”(judicialhearing),听证的本质-听取对方意见,可以追溯到上帝惩罚亚当之前给予其辩护的机会
[3]后来逐渐为立法吸收,适用于立法领域,称之为“立法听证”(legislativehearing),正如迪普洛克勋爵所说,人们获得“听取针对他的指控并提出自己理由的公平机会”的权利对文明法律制度来说如此重要,以致可以假定议会的宗旨是:“任何违背这一要求而作出的决定无效”
[4]到20世纪晚些时候,才正式运用于行政领域并获得巨大发展
目前我国学界所谓的听证主要是指“行政听证”(administrativehearing)
[5]所以,我国学者一般将听证作如下定义: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有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6]听证制度运用于行政领域并得到较大发展,一方面是行政权扩张的结果,另一方面是对行政权扩张的担心而导致的对权力约束和对公民权益加强保护的结果
听证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其实质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本文研究的“行政听证”是专门适用于行政机关的程序制度
在这一程序制度中,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决定前,有义务告知相对人决定的理由和获得听证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