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应当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
前款规定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劳动保障监察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依法参加执法资格考试并取得执法资格
第六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履行职能时,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协助,第1页共9页用人单位应当配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查处重大违法行为或组织专项执法检查时,应当邀请同级工会组织派员参加
第二章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