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公务员法的缺陷与完善1993年,我国国务院签署颁发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这标志着适合中国国情的公务员制度的诞生
随后在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正式实施,使公务员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起来
这一“公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人事管理性质的章程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章程的推动力,标志着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管理纳入专业化、法制化轨道,是中国公务员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公务员法”共有18章、107条,与1993年颁布实施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在内容上有许多突破和创新
但是“公务员法”在许多方面也存在不足
(一)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范围问题公务员法应当是一个由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监察法等国务院有关公务员管理的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有关公务员管理的地方法规和国务院部委及地方公务员管理的行政规章等一起构成的法律体系,是调整一定范围的公务员与国家之间行政关系的法律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附件里明确规定了公务员的适用范围:下列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均列入公务员范围: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但是由以上“公务员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在目前公务员的范围里,还有一些现行法律未调整的领域
例如,在各级人大、法院、检察院里任职的非经人大选举或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这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政党和政协的人员也应纳入“公务员法”的调整范围;同时,我国公务员范围没有包括国营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对国企事业单位的公务员管理也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这些都需要相关法律部门给予适当的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