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财产管理制度**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财产管理规定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保护财产的完整和安全,特制定财产管理规定如下:(一)财产管理范围1、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2、单价虽不足800元,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或专用设备;3、图书、光盘;4、其他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财产
(二)新增财产实行检查验收制度1、机关单位利用财政拨款投资兴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经批准后才能施工,并单独组织核算
竣工后必须认真组织验收,验收合格,造价无误后,财产管理部门填制《基本建设项目完工验收单》,登记造册,凭此单记入总帐和固定资产明细帐
2、对于购置的固定资产(财政统一采购或自行购买),应由财产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对其中的专业设备或技术含量较高的资产,还应会同使用部门共同验收
验收合格后,由财产管理部门登记在册
3、自制的、调入的、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也须进行验登记造册
(三)财产的计价1、新建、购入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和调拨价入帐
购入和调入固定资产的运杂费,不计入固定的原价内
2、自制的固定资产,按所开支的工料费计价入帐
3、无价调入和原有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定价的,可以按重置价估价入帐
(四)财产的领用调出单位领用固定资产,应由使用部门主要人员和经办人第1页共4页员填制《财产物资领用单》,向财产管理部门申请领用
单位调出固定资产,必须凭单位验收的有关手续进行办理,同时,将调出财产种类、名称、规格、数量、原价及时抄报财产部门和财务部门
(五)财产的报损、报废1、财产的自然损耗,由使用部门或个人填具《财产报损、报废单》、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抄告财产管理部门
2、凡是使用人或管理人玩忽职守或保管不力,致使财产物资发生被窃、遗失等,应认真查清责任,分别情节轻重,给予应有的处分
3、凡是损坏公共财物,一般要按价赔偿
4、凡经批准报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