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选举制度的发展和完善1“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
选举权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最基本的一项权利,如何合理的运用这一权利,如何保证选举的公平公正对每一个公民,乃至对于国家来说都至关重要
新中国成立后,选举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成为发展民主政治的基本任务与重要形式
1953年我国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对全国与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程序与原则作了具体的规定
根据1953年选举法,于1953年3月到1954年8月进行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民主的普选
全国进行直接选举的基层单位共214798个,共有人口571434511人,登记选民323809684人,占选举地区18岁以上的人口总数的97%多,实际参加投票约有278093100人,参选率为86%
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对1953年选举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新要求与经验,通过了新的《选举法》
1982年宪法颁布以后,根据国家政治生活的变化,曾对选举法进行了三次修改(1982、1986、1995)
我国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确立有其客观必然性
它也经历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
1953年我国选举法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是:1、选举权的普遍性
如《选举法》第一条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由各民族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
第四、五条规定,除依法尚未改变成份的地主阶级分子、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反革命分子、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第1页共23页精神病患者之外,年满十八周岁之中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2状况和居住期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