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伤亡安全事故管理制度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生产伤亡事故管理机构及职责,生产安全伤亡事故事故分类、报告、调查、处理等内容。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伤亡事故事故的管理。2引用标准/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劳字[1988]87号《劳动部关于职工伤亡事故统计问题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劳动部劳安字[1991]23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3术语/定义3.1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3.2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4职责4.1生产部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单位,对本制度负责解释,并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2公司工会配合技安环保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并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4.3各单位负责按本制度落实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对正确执行本制度负责。5生产安全事故分类按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可分为未遂事故、重大未遂事第1页共23页故、一般事故、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5.1未遂事故发生事故的条件已形成,但由于某种原因,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事故。5.2重大未遂事故已构成死亡或重伤条件,但经及时处理或由于侥幸未构成事实的事故。5.3一般事故人身没有受到伤害或伤害轻微,停工短暂,与人的生理机能障碍无关的事故。5.4轻伤事故职工负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即满八小时)以上,小于105个工作日,构不成重伤的事故。5.5重伤事故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使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重大损失的伤害。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其范围按照原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确定。5.6死亡事故一次死亡一人及以上的事故。6工作程序6.1事故报告6.1.1生产安全事故(含未遂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所在单位领导或技安员,单位领导或技安员必须立即报告生产部技安室。凡不按上述要求立即上报者,不得按工伤事故处理。6.1.2技安部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公司主管安全的领导。公司主管领导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应在1小时内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报告的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事故原因初步分析。6.1.3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单位必须保护事故现场,执第2页共23页行事故报告程序,所在单位领导应派专人看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部分物件时,应作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摄影或录像并详细说明。清理事故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进行。如因事故扩大化,可根据情况启动应急救援预案。6..4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必须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不按规定时间报告,又无事故现场的,均视为非因工伤亡事故,不能纳入公司工伤事故统计和管理,负伤者不得享受工伤待遇。6.1.5凡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单位,应在一周内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领取并按规定格式认真填写上报《企业员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延期不报、隐瞒不报者,按公司有关考核规定执行。6.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6.2.1生产过程中,凡由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灼伤、高处坠落、压力容器爆炸、中毒和窒息发生的人身伤害或未遂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6.2.2因火灾和其他爆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