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当代政府应急管理制度研究[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矛盾明显增多,处理难度加大。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这一社会管理机制的确立,不仅是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管理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发展,而且是新形势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基本路径和方法。本文分析了我国应对突发事件法制建设所存在的问题,并对我国未来法制建设提出了明确的发展思路。[关键词]:突发事件应急法制建设一、我国应急法制现状应急管理的“龙头”是在2003年的sars危机的发展,政府开始高度关注这方面的“紧急状态法”,并着手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审查和修改草案)》在经过两次修改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6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一致通过了该法案2007年11月1日生效。《事故紧急应变法》第70章,主要规定了应急管理体系,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救援,恢复重建后的基本系统的紧急情况和宪法制度、应急管理的其他法律衔接。全国应急预案体系初步形成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承担应急响应职能的国家机关的应急预防和准备、监测和预警、处置和救援、恢复和重建以及应急管理组织,指挥,安全和发展的工作。到2006年底,在全国拥有约135万多件应急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的97.9%和92.8%的县(市)已开始计划开发各种总体规划。中央企业计划发展预制高达至100%,绝大多数的高风险行业有规模以上企业到制定应急的方案。二、我国应急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一)法律地位不高中国已经形成了宝塔形的应急预案,其中包括总体应急预第1页共17页案,国务院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六大类别的计划框架。应急计划并不算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它不是法律规范,制定的法律规范,因为应急法案没有效力,因此政府不能用行政紧急权力来约束人们。应急预案的法律地位问题不解决,将极大地影响应急预案,应急管理功能和效率的发挥。(二)法制不统一尽管中国已初步建立了覆盖各个方面的应急预案体系,均达到县级政府和部门,以及大型企业和组织发展广大的农村地区,但是基层社区,企业和学校的紧急计划的制定仍然滞后,不能满足应急管理。(三)法制不完善公共应急法制的不健全,缺乏一个统一的紧急状态法。我国现行立法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分散,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导师难以及时,有效的应急响应,不利于部门处理紧急情况合作。很多的紧急立法过于抽象原则,可操作性不强。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一个统一的国家紧急状态法。在现行法例中,并没有提出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紧急状态下政府行政紧急权力。因此宪法应当宣布应急部门的基本权利。立法内容非常抽象,缺乏配套的具体实施细节和方法。在紧急时期的状态,出现了许多不可操作的弊病。(四)法制执行力不足现在我国还没有成立全国性质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机构。相关的部分工作也比较分散,还不能形成灵敏的反应,不能全面及时、统一指挥和明确整体机构只能。造成现在我国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工作中出现重负还有浪费脱节等现象的原因就是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突发时间管理协调的机构,只有分部门管理。三、我国应急法制建设发展对策(一)宪法中规定应急法制建立全国统一的应对危机管理的基本法。成立专门的危机第2页共17页管理法,危机管理方法提供危机管理的基本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将应急法制纳入宪法的调整范围,明确其在我国宪政体制中的地位。要更明确地规定“紧急状态制度”,将紧急状态的确认、宣布、期限、解除等重大环节确立为宪法规范;将公民对突发事件的知情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纳入宪法之中;在宪法中,对行政紧急权的行使和最基本人权不可克减的原则进行必要的照应。(二)协调应急法制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在应急立法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原则的指导下,根据应急管理实践中出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