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制度的言论限制[1]在一个充满分歧的社会里实行自治,精英间的妥协精神是一个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
同样重要的是“部分自治”(segmentalautonomy)——拉杰法特用来表示从全国性议程中剔除引起争议的问题的说法
最好是“各部分在处理其内部的社会和文化事务方面享有高度自由”,,24)换言之,全国性政府必须对某些问题保持沉默
有关区域利益或宗派利益而非联邦利益的问题上,“其决策和执行可以让各地区或各部门去做”
在全国性的决策势所难免的时候,每个群体都必须被赋予与其人数比例相称的影响力以及至关重要的否决权
采取如此谨慎的预防措施的原因很简单:“在一种与带有明显裂痕和潜伏敌对情绪的民众联系在一起的政治制度中,几乎所有的决策都被认为具有极大的风险,而且严格的多数决定规则使该制度的团结与和平处于紧张状态
”(25)当风险高的时候,国家多数派的管辖范围必须狭窄
为了确保自己对其他问题的权威,国家的多数派必须对那些注定要引起党派间仇恨的问题保持沉默
对于四分五裂的社会,拉杰法特主张建立联合政府——互有否决权、按比例分配公职和政府补贴以及我曾提及的部分自治
他认为,三个或四个政党优于两个政党,议会制优于总统制,比例代表制优于多数决定规则,联邦制优于单一制
他还认为,联合的决策模式优于对抗的决策模式
政治决策应当在敌对的精英之间秘密地进行磋商(基于相互配合、一揽子交易等原则),而且应由实际的全体一致通过来达成
联合政体也就是指没有对立面的民主
按照拉杰法特的说法,该社会过于分化以致经受不住公开的政治角逐
1836年的言论限制法在南北战争以前,美国本身是一个有深刻裂痕的社会
美国的领导人对最有争议的问题也回避公开交锋
例如,美国众议院在1836年通过了第一项言论限制规则:兹决定
无论以何种方式或在何种程度上与奴隶制或奴隶制的存废有关的请愿、建议、决议、提议或文章都不得付印或第1页共